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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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 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医疗事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时遭受医疗事故的,保险人按负责组 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确认的医疗事故等级给付相对应的医 疗事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整容手术;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